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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22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何建萍与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建萍,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建萍,女,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第一工业区13栋,组织机构代码:67483188X。法定代表人:陈宁。被执行人:陈宁,男,1974年3月7日出生,住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089号民事判决确认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协诚高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陈宁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归本案申请执行人何建萍所有。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何建萍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804,7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宁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区富通*丽沙花都D栋1座3单元502房产(深房地字第5000408920)和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路东侧棕榈堡花园3栋B座11A的房产(深房地字第××)。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上述房产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二字初第3929号案件首位查封,鉴于上述房产系本案抵押物,本院已商请该院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该院已复函同意由本院处分上述房产。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查封并评估、拍卖了上述被执行人陈宁名下富通*丽沙花都和棕榈堡花园的两套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分别为人民币3,050,000元和人民币3,390,000元,共计人民币6,440,000元。本案评估费人民币48,228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本院已将拍卖款人民币5,910,631.3和评估费48,228元共计5,958,859.3元优先划付申请执行人即抵押权人何建萍。本院依法扣划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6,953.16元。对于剩余拍卖款项,本院依法作出(2015)深中法执字第228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法定期限内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无异议,本院已依法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进行了分配。2017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何建萍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其债权已经得到全部实现,特向本院依法申请结案。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6,953.1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9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满星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