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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宗玉发与王明、孟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玉发,王明,孟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527号原告:宗玉发,男,55岁。被告:王明,男,36岁。被告:孟祥龙,男,34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新兴大街六马路南侧五环体育健身楼5楼。负责人:张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丹辉,该公司职员。原告宗玉发与被告王明、孟祥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玉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广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