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沙德喜与齐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德喜,齐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33号原告沙德喜,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齐宇,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德喜诉被告齐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德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德喜承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