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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沙德喜与齐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德喜,齐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2533号原告沙德喜,男,1955年11月16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被告齐宇,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沙德喜诉被告齐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沙德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德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沙德喜承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艺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