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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训江与曾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训江,曾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2民初1803号原告:孙训江,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曾加林,男,195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原告孙训江与被告曾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孙训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训江撤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训江负担。审判员  杨济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