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阳征旺与黄志军、肖竹梅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征旺,黄志军,肖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98号申请执行人阳征旺,男,197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黄志军,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肖竹梅,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阳征旺与黄志军、肖竹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黄志军、肖竹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