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执1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迎春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82285338136XF(1-1)。法定代表人:刑彦青,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859298-7。法定代表人:胡作宏,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作宏,男,1974年3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朱新艳,女,1975年3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宏业纺机有限公司、胡作宏、朱新艳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将本案涉案债权转让给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行与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变更诉讼主体和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批准。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宣城国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