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黄骅市人,住,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王某驾车沿常郭镇至赵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留村路口北500米处,与前方顺行的左某骑行的电动车追尾相撞,造成左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驾车逃逸,于当晚20时30分到交警队投案自首。经黄骅市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无责任。经黄骅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一级。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被害人左某的陈述;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诊断证明、谅解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重伤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就民事赔偿事宜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侯 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肖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