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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侯书江申请刘兴凯合伙协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书江,刘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书江,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刘兴凯,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侯书江与刘兴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四商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档案,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兴凯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长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