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陈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陈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住所地城固县某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某,系该行农贷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人),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一组,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三组,农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要求借款人陈某某偿还农行城固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另计)等,担保人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由其亲属代收)了法院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经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主动履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外予以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2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克金审 判 员 陈文彬代审判员 覃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