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军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军,臧荣年,孙二埝,李柳勤,井伟,张志云,夏方军,井巧云,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425号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新科路E1号511室。法定代表人:金伟东。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建军,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伟:浙江红太阳(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富民大道300号。法定代表人:夏方军。被告:刘庆军,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臧荣年,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孙二埝,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柳勤,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井伟,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张志云,女,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夏方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井巧云,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城经济开发区牛顿路。法定代表人:刘庆军。被告: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南侧576号(宿迁斯耐克企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井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华夏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刘庆军、臧荣年、孙二埝、李柳勤、井伟、张志云、夏方军、井巧云、江苏汇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恒世春装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金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1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季东勤人民陪审员 张 洁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瑶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