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祥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祥花,王振明,武顺民,杨著春,刘金贤,武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房祥花,女,1976年1月10号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振明,男,1976年10月21号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执行人:武顺民,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杨著春,女,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金贤,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武丽华,女,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祥花、王振明、武顺民、杨著春、刘金贤、武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4995.85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亦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袁法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