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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世钦、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钦,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钦,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大楼一层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被执行人:邱恒生,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钦与被执行人邱恒生、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世钦与被执行人邱恒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世钦依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4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巫凌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