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世钦、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钦,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邱恒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6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钦,男,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宁化县,被执行人: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宁化县翠江镇中环路世界客属文化交流中心大楼一层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0543349035。被执行人:邱恒生,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钦与被执行人邱恒生、宁化恒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王世钦与被执行人邱恒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世钦依法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24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飞凤审判员 曾念涛审判员 傅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巫凌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