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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6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与长泰县鑫宏石材厂、林金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长泰县鑫宏石材厂,林金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6459号原告: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拱北港昌路449号29栋503房。法定代表人:黄洪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泰县鑫宏石材厂,住所: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石横村。投资人:林金发。被告:林金发,男,汉族,1963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6元,由原告珠海市东南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