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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某甲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姚某甲,姚某乙,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724号申请人: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姚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姚某甲,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铜陵市富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某甲、姚某乙、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某甲、姚某乙、铜陵翌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