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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许允山、杨拴柱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允山,杨拴柱,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允山,男,汉族,生于1950年10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申请执行人杨拴柱,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18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法定代表人李晴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许允山、杨拴柱与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正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三门峡万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05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