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启明诉被告高玉英、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启明,高玉英,潘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2629号原告朱启明,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高玉英,女,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潘玉民,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启明诉被告高玉英、潘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启明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朱启明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宫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