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金珍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687号 申请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757320399。 法定代表人:周章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雄,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标,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XX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3979391Q。 法定代表人:许凯平。 被申请人:朱姣华,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申请人:叶伟军,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金珍珍,女,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金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金珍珍名下的价值19190366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浙江国展科技有限公司、朱姣华、叶伟军、金珍珍名下价值19190366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