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执保字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保字255号申请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隆化县。法定代表人赖坤柏,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云,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殷越,职务总经理。申请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隆化县隆化镇盛城名家小区地下车库北侧由西向东第一、二间地下室两间及室内亚太集团水地热泵机组两套。经审查,申请人承德市华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做出了(2017)冀0825财保字17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2017)冀0825财保字173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财保字17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