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杰与大名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大名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1042号之一原告:李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大名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天雄路480号。法定代表人:周福红。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北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上明,男,1964年2月19日出身,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7)浙0784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0万元的财产。现原告李杰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大名县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蓓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莹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