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韩见录对张延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见录,张延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财保58号申请人:韩见录,男,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委托代理人:韩基岩,系申请人韩见录儿子。被申请人:张延波,男,住所地吉林省东辽县。申请人韩见录与被申请人张延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见录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延波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壹万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见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延波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依法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买卖、转让、抵押、租赁和使用。申请人韩见录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晔萍人民陪审员 冯立杰人民陪审员 姜 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金艺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