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丽娟、黄继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娟,黄继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黄丽娟,女,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黄继荣,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207民初28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继荣在(2017)皖0207执244号案件中的房屋拍卖余款17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梅根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