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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喜、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金喜,李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938号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98292371W。住所地:曲沃县城西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喜,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翼城县。被告:李红岩,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翼城县。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喜、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