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喜、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李金喜,李红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938号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1798292371W。住所地:曲沃县城西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男,该公司经理。被告:李金喜,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出生,住翼城县。被告:李红岩,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住翼城县。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喜、李红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曲沃县泰琪农业装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戴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