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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焕忠与杜云飞、徐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忠,杜云飞,徐秀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81号原告:徐焕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杜钦,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清霞,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云飞,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徐秀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忠与被告杜云飞、徐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徐焕忠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