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焕忠与杜云飞、徐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焕忠,杜云飞,徐秀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681号原告:徐焕忠,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杜钦,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清霞,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杜云飞,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徐秀霞,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焕忠与被告杜云飞、徐秀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焕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徐焕忠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