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邵伯华与甘双建、孙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伯华,甘双建,孙庆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748号原告:邵伯华,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甘双建,男,198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被告:孙庆峰,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伯华与被告甘双建、孙庆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伯华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墨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晶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