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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与李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李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508号原告:李虎,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住凉州。被告:李佰林,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虎与被告李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佰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沙发生意缺乏资金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9月19日在《借款协议书》后面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终身有效。后原告再次索要借款,被告推诿拒付。被告李佰林未作答辩。李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协议书》1份(后附借款承诺书,内容为”李佰林承认合同有李佰林承认合同内欠李虎叁万元现金终身有效李佰林承认2014.9.19日身份证号×××)”,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的事实。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承诺书,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借条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佰林因经营沙发生意缺乏资金于2011年5月14日向李虎借款30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借款到期后,李虎催要,李佰林于2014年9月19日在《借款协议书》后面书写了借款承诺书,承诺该笔借款终身有效。后李佰林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李佰林向李虎借款30000元的事实,由其所立《借款协议书》及借款承诺书予以证实。李佰林未能偿还李虎借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李佰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本院对李虎要求李佰林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李佰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李虎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李佰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