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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华滨申请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滨,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滨,男,199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李一洪,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被执行人:沈艳凤,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被执行人: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法定代表人沈艳凤,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华滨与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黑0110民初42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2017年3月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房产。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查封被执行人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烘干塔及附属设施设备一套、办公楼、库房(均无产权证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李华滨提供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华滨表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总额本金270985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8479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标的本金270985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8479元及迟延履行金。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李华滨释明被执行人李一洪、沈艳凤、饶河县瀚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华滨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