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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资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资中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25行初22号原告杨爱国,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资中县民政局,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林廷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诉被告资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救助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审判长 胡  相  林审判员 蔡    朗审判员 张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代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