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资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爱国,资中县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025行初22号原告杨爱国,男,195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资中县民政局,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93号。法定代表人林廷勇,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国诉被告资中县民政局民政行政救助一案中,原告杨爱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爱国负担。审判长 胡 相 林审判员 蔡 朗审判员 张 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代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