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特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王静凡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特847号申请人: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玲,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静凡,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朝琴,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北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静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中北公司称,(2015)渝仲字第2537号裁决书应当予以撤销,理由在于:一、“虚假广告宣传”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可申请裁决事项仅限于“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不包括合同订立过程中及订之前发生的争议。且,所谓的“虚假宣传”并不针对本案被申请人所购买的“美天公园王府”一期楼盘,更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并无关联。二、有关“虚假宣传”损害赔偿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合同纠纷,重庆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根据《广告法》及司法实践,虚假广告宣传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虚假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购房合同明确约定仅对购房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提交仲裁,因此,因虚假广告宣传引发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范畴。综上,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537号裁决书存在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没有超过仲裁协议的范围,涉案仲裁裁决不应当被撤销。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2月14日,王静凡和中北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认可前述合同约定有仲裁条款,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发生争议,王静凡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理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5)渝仲字第253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中北公司向王静凡支付虚假宣传补偿费18405.36元;二、中北公司向王静凡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王静凡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仲裁裁决是否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从内容上讲,“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没有明确排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争议。本案中因虚假宣传所产生的争议即使属于侵权纠纷,仍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从争议发生的时间来看,双方就“虚假广告宣传”发生争议并非在订立之时或之前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重庆仲裁委员会对前述争议作出裁决并未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至于申请人所称“虚假宣传行为”并不针对被申请人所购买的“美天公园王府”一期楼盘的问题。该问题涉及到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认定,属于实体问题,不构成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理由,故本院对申请人的此项理由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请求本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仲裁���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2537号裁决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中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姜 蓓代理审判员 张 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梦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