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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91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邹祥英、严芳莲等与谢永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祥英,严芳莲,严亮青,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91民初244号原告:邹祥英,女,汉族,1957年8月4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死者之妻。原告:严芳莲,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死者之子。原告:严亮青,女,汉族,1978年10月3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死者之女。委托代理人:李翔,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永洲,男,汉族,1980年8月21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现羁押赣州市看守所。被告:谢基椿,男,汉族,1945年10月2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被告一之父。被告:戴秀莲,女,汉族,1950年12月9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被告一之母。被告:刘玉英,女,汉族,1979年10月10日生,住赣州市南康区,系被告一之妻。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圯,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第41-42栋二层写字楼。法定代表人:陈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邹祥英、严芳莲、严亮青诉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祥英、严芳莲、严亮青以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英暂无赔偿能力,且与三江乡人民政府达成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祥英、严芳莲、严亮青撤回对被告谢永洲、谢基椿、戴秀莲、刘玉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9651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罗美娥人民陪审员  张承和人民陪审员  肖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声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