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终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凤荣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凤荣,罗凤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终24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凤荣,绰号“苹果”,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高寨乡平寨村下卜下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7月14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凤国,绰号“阿国”,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开阳县高寨乡谷丰村窝甫下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8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凤荣、罗凤国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作出(2017)湘12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罗凤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罗凤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凤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凤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凤荣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凤荣撤回上诉。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7)湘1202刑初1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民审 判 员 田 芳审 判 员 荆 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紫阳代理书记员 唐红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