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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5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高丽玲与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丽玲,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5139号原告:高丽玲,女,195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南、桐柏路东、文化宫路西4幢13层1305层。法定代表人:张敬义,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丽玲与被告河南豫弘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丽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元,由原告高丽玲负担。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