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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曾岳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岳安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岳安,绰号“安趴子”、“安妹几”,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曾因犯绑架罪、盗窃罪,于1995年10月18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0月31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2年8月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曾岳安逃跑未执行)。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7月13日被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2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岳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敬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寻衅滋事10次,强拿硬要他人现金共计5300元,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5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以该货车压坏了公路为借口,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2索要了600元钱。2、2010年9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两辆小型水泥罐车,又以罐车压坏了公路为借口,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2索要了1000元钱。3、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水泥罐车,以自己无钱用为由,向司机王某1索要了1000元钱。4、2010年12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以该货车从其家门口经过有噪声、灰尘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周某索要了600元钱。5、2011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金塘大桥下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送波纹钢管的货车,以其当时要搭车,但车子不停,其在追车的过程中丢了手机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冯某索要了600元钱。6、2011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一辆娄新高速公路上的水泥罐车,以该车子压坏了公路为由,向司机王某1索要了400元钱。7、2011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洒水车及一辆微型车,以心情不好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1索要了200元钱。8、2011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新禾街上喜盈盈超市里以借钱为借口,强行向超市老板曾某1索要了400元钱。9、2011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曾岳安来到娄星区水洞底新禾管理区的办公楼大院里无故闹事,对管理区工作人员无故进行谩骂,并用手中铁拐杖无故将管理区干部李某的小轿车与刘某1的一辆面的车的引擎盖砸坏,最后曾岳安以要砸坏李某的小轿车为要挟,强行向李某索要了500元钱。10、2011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到娄星区水洞底镇新禾街上邓某1开的移动手机缴费的代理店里,要邓某1给其缴100元钱的手机电话费,邓某1向其收费100元时,曾岳安对邓某1进行谩骂,并要邓某1必须给其缴500元钱的电话费。邓某1向其解释时,曾岳安一怒之下就用拳头将代理店里的一个摆手机的柜台玻璃砸坏,曾岳安砸玻璃时手被砸碎的玻璃划破并出了血,于是曾岳安便趁机躺到代理店地面上,硬要邓某1给其500元钱或再给其缴500元电话费,最后邓某1的母亲谢某1答应第二天给曾岳安500元钱,曾岳安才离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曾岳安得知被公安机关追逃后,借邻居曾某2的身份证化名曾某2南下广东打工。2017年3月21日,曾岳安被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院认为,被告人曾岳安目无法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岳安系累犯,且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岳安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曾岳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寻衅滋事10次,强拿硬要他人现金共计5300元,并任意毁损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5月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以该货车压坏了公路为借口,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2索要了600元钱。2、2010年9月份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两辆小型水泥罐车,又以罐车压坏了公路为借口,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2索要了1000元钱。3、2010年1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水泥罐车,以自己无钱用为由,向司机王某1索要了1000元钱。4、2010年12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货车,以该货车从其家门口经过有噪声、灰尘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周某索要了600元钱。5、2011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金塘大桥下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送波纹钢管的货车,以其当时要搭车,但车子不停,其在追车的过程中丢了手机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的冯某索要了600元钱。6、2011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一辆娄新高速公路上的水泥罐车,以该车子压坏了公路为由,向司机王某1索要了400元钱。7、2011年4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在自家门口的水泥公路上拦住娄新高速公路上的一辆洒水车及一辆微型车,以心情不好为由,向娄新高速公路项目部姜某1索要了200元钱。8、2011年4月22日中午,被告人曾岳安在娄星区水洞底镇新禾街上喜盈盈超市里以借钱为借口,强行向超市老板曾某1索要了400元钱。9、2011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曾岳安来到娄星区水洞底新禾管理区的办公楼大院里无故闹事,对管理区工作人员无故进行谩骂,并用手中铁拐杖无故将管理区干部李某的小轿车与刘某1的一辆面的车的引擎盖砸坏,最后曾岳安以要砸坏李某的小轿车为要挟,强行向李某索要了500元钱。10、2011年5月1日21时许,被告人曾岳安到娄星区水洞底镇新禾街上邓某1开的移动手机缴费的代理店里,要邓某1给其缴100元钱的手机电话费,邓某1向其收费100元时,曾岳安对邓某1进行谩骂,并要邓某1必须给其缴500元钱的电话费。邓某1向其解释时,曾岳安一怒之下就用拳头将代理店里的一个摆手机的柜台玻璃砸坏,曾岳安砸玻璃时手被砸碎的玻璃划破并出了血,于是曾岳安便趁机躺到代理店地面上,硬要邓某1给其500元钱或再给其缴500元电话费,最后邓某1的母亲谢某1答应第二天给曾岳安500元钱,曾岳安才离开。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曾岳安得知被公安机关追逃后,借邻居曾某3的身份证化名曾某3南下广东打工。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曾岳安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岳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被害人李某、邓某1、曾某1、刘某1的陈述,证人邓某2、邓某3、黄某、刘某2、刘某3、谢某1、刘某4、王某1、冯某、毛某1、邓某4、曾某2、丁某1、姜某1、姜某2、毛某2、王某2、龙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中国移动通信收费收据存根复印件,刑事判决书、逮捕决定书、刑事裁定书,医学鉴定书,入所体检表,情况说明和证明,尿样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岳安目无法纪,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岳安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岳安此次犯罪系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的漏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岳安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曾岳安二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岳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上述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卫军人民陪审员  刘坚文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颜 乐附本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