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师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张某1,张某2,武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622号原告:师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1,男,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2,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张某1、张某2的法定代理人:师某(系张某1、张某2母亲),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武某女儿),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师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武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师某、张某1、张某2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师某、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师某、张某1、张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师某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牛娅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