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民再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田义成之妻)、田金全恢复原状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义成之妻),田金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再4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田义成之妻):石桂莲,女,194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宇轩,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楠,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金全,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增福,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石桂莲因与被申请人田金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冀06民申7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石桂莲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宇轩、周建楠、被申请人田金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增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桂莲申请再审称:撤销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字3047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支持申请人的原诉讼请求或指令莲池区法院再审。1、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原告田义成于2017年1月1日去世,作出判决日期为2017年3月9日,该判决作出时原告已经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规定,该案应当中止诉讼,而该判决将已经去世的人列为民事主体,去世的人不可能行使诉讼权利,也不可能提起上诉,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请求提起再审;2、原审判决结果无法律依据,满城县土地管理机关的《宅基地登记表》载明了田义成宅基地的四至及面积,且原判决表述“原被告均认可该宅基地上原建有房屋”,2003年田金全将该房屋拆除、翻建并使用至今。原判既然认定田金全侵犯了田义成的使用权,但又不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请求提起再审,撤销原判,判如所诉。田金全答辩称,再审申请人是以恢复宅基地上房屋的原状提起的申请再审。宅基地使用证的登记人田义成,当时登记时是城市居民户口,地上共有六间房屋,是田义成父亲的房屋,其中三间登记在田金全名下,另外三间登记在田义成名下,现在这三间房屋在2003年已经田金全翻建,并一直使用至今。1、现田义成已去世。石桂莲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应依法驳回石桂莲的再审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其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2、原来的房屋已经翻建,改变了原来房屋的状态,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已不存在,也没有可继承的财产,所以,石桂莲不具备再审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于2016年8月10日开庭审理,石桂莲作为原审原告田义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原审卷宗第98页显示,送达回证上,石桂莲作为田义成的代理人领取民事判决书,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再审审查中石桂莲提交的死亡证明等证据证明田义成于2017年1月1日去世,原审判决作出时原审原告田义成已经去世,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本案在原审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韩皓审判员  段超审判员  钱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