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周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周立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2173号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法定代表人关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立生,男,54岁,汉族,吉林省蛟河市前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立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蛟河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瓜尔佳泰农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审判员  武光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