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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刘付山、覃帮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付山,覃帮勇,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656号申请执行人刘付山,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覃帮勇,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析城县。被执行人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智慧产业园一号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8917410Y。法定代表人,方东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覃帮勇、安徽鸿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87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白兆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