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勇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勇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2刑初89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勇新,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黄伟恩、徐周生,广东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勇新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玥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勇新及其辩护人徐周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晚,被告人韦勇新电话联系一名叫“黑剑”的男子(在逃),向其购买毒品“K粉”,二人约定在河源市忠信镇以人民币3万元一公斤的价格交易。2月24日中午,被告人韦勇新电话联系叶某(另案处理),谎称要去河源市忠信镇处理工程上的事情,并以人民币2000元作为车资要求叶某开车载其前往,叶某表示同意。2月24日13时许,叶某驾驶粤C×××××小汽车在珠海市香洲区前山巴士站搭载被告人韦勇新前往河源市忠信镇。被告人韦勇新于当日17时许抵达后与“黑剑”电话联系,随后二人在“黑剑”的汽车里碰面,被告人韦勇新按照约定的价格从“黑剑”处购买了一公斤毒品“K粉”,并将其购买的毒品“K粉”放置在粤C×××××小汽车的后排座椅与后挡风玻璃交界处,之后叶某驾驶粤C×××××小汽车载被告人韦勇新返回珠海,民警在中山市沿海高速坦洲出口收费站处抓获被告人韦勇新,并当场从粤C×××××小汽车内查获毒品“K粉”1包(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成分,净重963.89克),从被告人韦勇新处查获金色三星手机1部和黑色EPHON手机1部。2017年2月25日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韦勇新暂住处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旭日台11**房内查获毒品“K粉”12包(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共净重293.90克)。另查明,被告人韦勇新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11月2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勇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手机通话记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检查笔录,取样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及称量笔录,发还清单及证人叶某出具的收条,刑事判决书,理化检验报告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称重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韦勇新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韦勇新去河源仅是为了向他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其携带毒品回珠海是一种必然的附属行为,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韦勇新有窝藏、走私毒品的行为,故建议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罪对被告人韦勇新定罪处罚;2、被告人韦勇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韦勇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罪定罪,并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韦勇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勇新去河源仅是为了向他人购买毒品供自己吸食,其携带毒品回珠海是一种必然的附属行为,其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韦勇新有窝藏、走私毒品的行为,故建议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一罪对被告人韦勇新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韦勇新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勇新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数量大的毒品,还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勇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勇新犯有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韦勇新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韦勇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黑色EPHON手机1部与本案无关,退回公诉机关,由公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勇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33年2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金色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琳琳审 判 员 王天皓人民陪审员 谢冬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啸澜唐汉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