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夏福林、张文兵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福林,张文兵,徐秀荣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97号申请人:夏福林,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张文兵,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徐秀荣,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夏福林因与被申请人张文兵、徐秀荣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文兵、徐秀荣价值人民币22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易凤兰为夏福林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张文兵、徐秀荣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夏福林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文兵、徐秀荣名下共计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夏福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