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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明星,山东灵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珊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明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轮式装载机沿长清区某某山坡土路向下行驶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让吴某某、房某某坐在装载机铲斗内,车辆行驶过程中,装载机突然无法制动、转向,并撞向路边桃树林,致坐在铲斗内的吴某某、房某某摔出,吴某某(女,生于1971年3月20日)当场死亡,房某某受伤。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赔偿被害人吴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2000元,赔偿房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某系自首,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获得赔偿,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