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国海玻璃有限公司、陈兴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国海玻璃有限公司,陈兴发,陈主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国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新一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6980490J。法定代表人:俞国峰,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兴发,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陈主莲,男,199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海宁国海玻璃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兴发、陈主莲在(2017)浙0481执300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兴发、陈主莲存款人民币6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625元,执行申请费88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