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XXX与江苏祺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江苏祺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735号原告:XXX,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江苏祺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解放东路173号。法定代表人:亓红,职务不详。原告XXX与被告江苏祺尚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XXX负担。审判员 李 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欣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