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某某、郭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郭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舒某某,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广济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九江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3月21日,2017年3月14日和2017年6月15日分别被九江县公安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郭某某,女,1973年7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九江经济开发区。2016年3月21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21日、2017年3月14日和2017年6月15日分别被九江县公安局、九江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间,曹某(已判刑)在九江县城门乡立新村、狮子镇龙岗村、狮子镇住岭村、港口街镇���岭村盗窃被害人徐某、赵某等人的家禽,被盗家禽共计价值15094元人民币。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明知曹某售卖给他们的家禽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公诉机关为此出具了证人曹某的证言、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舒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要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量刑。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日凌晨,曹某(已判刑)骑车先后来到九江县城门乡立新村村民徐某、张某、谭育仕的住宅,将上述村民家中鸡舍内的共计几十余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被告人舒某某和郭某某。2、2015年7月24日凌晨,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县狮子镇鸡岭村村民赵某的住宅,将其家中鸡舍内的48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3、2015年9月24日凌晨,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县城门乡白合村村民陈明中家,将其家中院子鸡舍内的20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4、2015年11月4日晚至5日凌晨,曹某骑车先后来到九江县城门乡石门村村民王某1、闵某、王某2的住宅,将上述村民家中鸡舍内的共计50余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5、2015年11月14日凌晨,曹某骑车先后来到九江县狮子镇龙岗村村民熊某、李某1、黄某1的住宅,将上述村民家中鸡舍内的共计10余只土鸡、鹅等家禽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6、2016年1月18日凌晨,曹某骑车先后来到九江县狮子镇住岭村村民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的住宅,将上述村民家中鸡舍内的共计20余只土鸡、鹅等家禽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7、2016年2月17日凌晨,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县城门乡立新村村民汪敬权家,将其家中鸡舍内的共计18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8、2016年3月11日晚至12日凌晨,曹某骑车先后来到九江县港口街镇茶岭村村民黄某6、李某2、邓某1、邓��2的住宅,将上述村民家中鸡舍内的共计26余只土鸡盗走。之后,曹某骑车来到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将盗来的土鸡卖给家禽店老板舒某某和郭某某,九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正在交易的曹某和郭某某抓获,舒某某逃脱。被告人舒某某和郭某某明知曹某上述所卖土鸡等家禽系其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九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家禽共计价值15094元人民币。2016年3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曹某的证言,他将8次偷来的家禽都卖给了九江市月亮湾菜场舒某某、郭某某的夫妻店。他事前到他们店里问过舒某某鸡怎么收,舒某某问他鸡是自己养的吗?他说是搞来的,意思就是偷来的,舒某某当时的表情表明舒听懂了他所说的意思。以后每次去盗窃前他都会拨打舒某某店里的电话811×××9,问他们是否要货,如果要他就去偷;2、九江价格认证中心九价认字(2016)第17、18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上述被盗家禽共计价值15094元人民币;3、领条;4、辨认笔录,曹某辨认出收购其所盗窃家禽的人是舒某某、郭某某;5、本院(2016)赣0421刑初81号刑事判决书对本案事实及证据作出了认定;6、九江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归案情况的说明,2016年3月12日6时30分,九江县公安局在九江市月亮湾菜场内将正在收购被盗家禽的郭某某抓获,2016年3月18日9时30分,舒某某主动到九江县公安局投案;7、九江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及被害人徐某、赵某等人的收条,舒某某、郭某某已经弥补上述被害人损失;8、被告人舒某某的供述,自2015年7月初到2016年3月12日,曹某到他的店里8次将家禽卖给他和他妻子郭某某,大概有200多只土鸡及少量鹅、鸭,收购价是20元/斤,从曹某那收的家禽他没有记账,帐本上记的都是从正规大市场进来的货,曹某每次送家禽过来的前一天下午都会打店里的座机电话,问店里要不要货,如果店里要,曹就会在第二天送过来;9、被告人郭某某对此供认不讳。上述各证据所证明的内容均有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经庭审调查、质证属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之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2016年3月12日,曹某在与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交易被盗家禽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系犯罪未遂,对二被告人的此次犯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投���,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在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郭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舒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缓行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苏明发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郝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