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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2017年6月8日因本案临时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2017年6月9日因本案被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本案被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龙检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7年7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于某(已判刑)驾驶货车拉运原油,从大庆市龙凤区英勇村行至拉林河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逃跑。现场扣押原油34.6吨,价值人民币66422.38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依法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部。2017年6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肇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于某(已判刑)驾驶牵引式挂车从大庆市龙凤区英勇村拉运原油向吉林方向行驶,途经哈尔滨绕城高速至哈尔滨市拉林河收费站处被公安机关查获,于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程某某逃跑。现场扣押牵引式挂车及原油34.6吨。经检测,原油含水6.9%,价值人民币66422.38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依法返还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8日被告人程某某在肇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称重单、检测报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油田保卫部原油回收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原油价值说明、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搜查笔录、大庆市公安局八百垧分局出具的关于涉案车辆的情况说明、(2017)黑0603刑初15号判决书、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同案犯于某的供述,被告人程某某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为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伙同他人明知原油系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赃物被收缴,给企业造成损失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车头及挂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曲士光审 判 员  邹广斌人民陪审员  田素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超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述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