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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134号原告:郑某,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被告:刘某,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高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