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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7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晓、彭庆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彭庆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7249号申请人:吴晓,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琳,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庆华,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人吴晓与被申请人彭庆华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吴晓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彭庆华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人郭某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室房产、武汉市江汉区××室房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彭庆华名下价值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文兵速录员  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