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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782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定红与XX俊、储修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定红,XX俊,储修玲,赵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782之二号原告:魏定红,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雷,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俊,男,197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储修玲,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被告:赵立宏,男,1976年4月6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原告魏定红与被告XX俊、储修玲、赵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定红于2017年8月9日以起诉后与赵立宏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立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定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定红撤回对被告赵立宏的起诉。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