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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余莉、付仕伟等与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付仕伟,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730号原告:余莉,女,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原告:付仕伟,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莉(系原告付仕伟妻子),住湖北省大悟县高店乡喻河村*组**号。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高庆寿,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余莉、付仕伟诉被告湖北国创光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余莉、付仕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莉、付仕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莉、付仕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3元(减半收取),由余莉、付仕伟负担。审判员  吴新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