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於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於彩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639号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东至县尧渡镇鑫林河畔小区。法定代理人:吴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於彩云,女,约40岁,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於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至县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