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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庆昌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庆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2618号罪犯周庆昌,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周庆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8月2日执行机关向本院报告,周庆昌在报减期间因与同犯争吵并有推搡行为,被扣改造1.5分,要求撤回对周庆昌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周庆昌在服刑期间,未认真遵守监规,破坏监管改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庐江监狱撤回(2017)皖庐监减字第228号报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