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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民初2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林楚鑫、郑勇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楚鑫,郑勇,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民初2775号之一申请人:林楚鑫,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人:郑勇,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袁佳存,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露,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大道西侧、龙蟠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NATBU0M。法定代表人:林楚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林楚鑫、郑勇与被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申请人林楚鑫、郑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进行冻结并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林楚鑫、郑勇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楚鑫、郑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3年;二、冻结期间,被申请人滁州中鑫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案件申请费200元,由申请人林楚鑫、郑勇预交,待本案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唐 超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人民陪审员 曹宗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丽敏 搜索“”